【林峰群】評論
第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Austin Chang】評論
在台灣是默認雙重國籍的 不會因為你有別國的國籍就喪失掉台灣的國籍在之前鬧得沸沸揚揚 的 李慶安立委 雙重國籍一案 立法委員在修法後就給那些達官貴人一個特別的條款 有雙重國籍 是可以參選的 只要選上後就職一年內完成放棄他國籍的動作 沒選上就保持原狀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 公 立 大 學 校 長 、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兼 任 行 政主 管 人 員 與 研 究 ...
【ChuMi Je】評論
公職人員選罷法軍人不得干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