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有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就另案通訊監察內容例外取得證據能力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本案通訊監察合法
(B)另案通訊監察案件僅限得通訊監察之重罪
(C)發現另案通訊監察內容,應於 7 日內向法院補行聲請監聽票
(D)取得另案監聽之內容須非出於惡意
(E)所謂另案係指與原核准進行通訊監察之「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相異者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用戶】braces (110警四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1條:依第五★、...

【用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通保法18-1:需7日補行法院+(1)屬★★★★...

【用戶】馬路小天使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本案通訊監察合法(B)另案通訊監察案件僅限得通訊監察之重罪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C)發現另案通訊監察內容,應於 7 日內向法院補行聲請監聽票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D)取得另案監聽之內容須非出於惡意惡意「明知或可得而知。」善意「毫無所悉。」(E)所謂另案係指與原核准進行通訊監察之「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相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