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ting Hs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78條,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由上可以得知,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下,大法官解釋之標的應限於抽象法規範(即"憲法,法律及命令);具體個案的裁判並不能成為違憲審查的對象。然而,現行大法官審理的範圍在實務上有擴張之傾向,大法官對於「法律或命令」之認定從寬,認為「最高法院決議」、「判例」之性質「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而亦得為違...
【用戶】Lisa Ti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所以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違憲審查制度1.「最高法院決議」、「判例」之性質「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而亦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 大法官解釋是可以對判例宣告無效的。2.具體個案的裁判並不能成為違憲審查的對象。Am I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