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日內取贖其質物時,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A)質權人應將質物拍賣,就賣得價金取償
(B)被擔保之債權消滅
(C)質權人應聲請法院拍賣質物
(D)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5786
統計:A(324),B(302),C(47),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354~359條文--買賣之效力、民法第三篇物權
用户評論
【小玉媽媽】評論
第899-2條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