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被告於審判中,抗辯其於先前警詢中之自白係遭警刑求所為,依法不得作為證據。法院應如何處理?
(A)依自由心證原則嚴格判斷該自白內容之真偽
(B)依職權調查是否果有刑求逼供之事
(C)命被告舉出遭警刑求之證據後謹慎判斷
(D)命檢察官舉證證明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未遭刑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0694
統計:A(38),B(255),C(42),D(1499),E(0)

用户評論

【用戶】Evan

【年級】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依自由心證原則嚴格判斷該自白內容之真偽 X(B)依職權調查是否果有刑求逼供之事 X(C)命被告舉出遭警刑求之證據後謹慎判斷 X(D)命檢察官舉證證明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未遭刑求 V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一節通則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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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98條 (訊問之態度)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九章被告之訊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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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