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工會僅能就調整事項之爭議罷工,下列何者屬之?

(A)雇主積欠半年工資
(B)雇主不願支付加班費
(C)雇主不願多發 2 個月的年終獎金
(D)雇主提供的工作環境危害健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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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工會法第 35 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團體協約法 第 6 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A) 雇主積欠半年工資 勞工個人工作權利 勞資協商(B) 雇主不願支付加班費勞工個人工作權利 勞資協商(D) 雇主提供的工作環境危害健康勞工個人工作權利 勞資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