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us Chen】評論
本法施行後,各幼兒園原設立許可之空間有空餘,且主要空間可明確區隔者,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將原設立許可幼兒園之部分招生人數,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其核准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是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5條(副則) 其中的規定
【宛宛】評論
我想請問AB選項內的答案接在法規內可找到嗎??
【王鈴蓉】評論
有喔第五章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