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7年12月5日 第5條(經營之業務)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AB屬於第六項業務D是第五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