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Lin】評論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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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於今(102)年6月2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重點說明如下:一、增列「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不得聘任之規定,以符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二、現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修正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並增訂除屬情節重大者外,學校教評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合理相隔期間,以提供教師自省自新之機會。三、至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違反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