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Fong Hon】評論
(101.9.28修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6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 現象。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 稱等現象。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 或急促不清等現象。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吳惠如】評論
l音律=旋律。指音樂上的律呂、宮調等。也叫樂律。http://cd.eywedu.com/39019.htm
【❤ 再試一次.....】評論
下列哪一項不屬於聲音異常的檢查範圍? (A)音調 (B)音律 (C)音量 (D)音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