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關於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由中央統籌分配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統籌分配對象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B)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
(C)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D)由中央統籌分配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65942
統計:A(101),B(55),C(27),D(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土地增值、財政收支劃分法、土登

用户評論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稅課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之款項,其分配辦法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一、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  市) 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  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 (市  ) 及鄉 (鎮、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