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明知 A 為詐欺犯,其所有之 300 萬元為詐騙所得,仍收受 A 贈與該 300 萬元。有關該 300 萬元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300 萬元為詐欺罪之不法所得,係屬違禁物
(B)甲明知 300 萬元為詐欺罪之所得而仍收受之,得沒收甲所收受之 300 萬元
(C) 300 萬元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仍在被害人處,故非屬於犯罪人 A 之不法利得
(D)若甲將其中 100 萬元先行返還給其中較可憐之被害人 X,法院仍應宣告沒收該 100 萬元,僅不予以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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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黃薪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300萬為乙之不法所得,故應給........

【用戶】黃薪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300萬為乙之不法所得,故應給........

【用戶】s24916007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 38-1 條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