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8 條之 1 所稱之犯罪所得?
(A)餐點外送員甲為了賺取外送報酬,酒後仍然駕車送餐,當天所賺取之 3,000 元
(B)公務員乙將底價洩露給廠商,因此賺得之 20 萬元
(C)詐欺犯丙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透過網路銀行匯給丙之 3 萬元
(D)殺人犯丁接受委託殺害被害人,因此賺得之報酬 1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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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24916007】評論

第三十八條之一(沒收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黃薪儒】評論

酒駕應以酒駕之行政,刑法處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