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24916007】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8 訴願人向錯誤之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時,該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置?(A)裁定不受理 (B)裁定駁回 (C)通知訴願人撤回訴願 (D)於收受訴願書 10 日內,將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評論主題】21 甲於大賣場中命其 6 歲幼子將高價保養品放入褲袋暗中夾帶走出店家,甲在此一不法犯行中的角色為何?(A)教唆犯 (B)精神幫助犯 (C)間接正犯 (D)共同正犯

【評論內容】

間接正犯

1.指行為人利用他人做為犯罪之行為工具,而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遂其犯意之正犯。

2.亦即,「間接正犯」係利用他人之行為,而實行自己之犯罪,被利用之他人,只是間接正犯手中之犯罪工具;惟此一工具係「人之工具」,而非「機械性之工具」,故若單純將他人之身體當做機械性之工具,而加以利用,則不致成立間接正犯,而仍屬直接正犯。

【評論主題】35 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療院所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B)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營造商簽訂之隧道工程契約 (C)基隆市與新北市簽

【評論內容】

行政契約是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以變更或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且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至少有一造必須為行政機關,始屬行政契約。

【評論主題】34 A 市政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不慎將原處分機關「A 市政府」誤寫為「A 市政俯」 。試問該行政處分應如何處理? (A)撤銷 (B)廢止 (C)補正 (D)更正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條(行政處分之更正)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A)國立政治大學 (B)臺北市政府 (C)教育部 (D)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評論內容】我國現有之「公法人」:1. 中華民國2. 地方自治團體3.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評論主題】30 甲明知 A 為詐欺犯,其所有之 300 萬元為詐騙所得,仍收受 A 贈與該 300 萬元。有關該 300 萬元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300 萬元為詐欺罪之不法所得,係屬違禁物

【評論內容】

刑法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評論主題】18 刑法第 55 條本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實務上稱此種情形為何?(A)想像競合 (B)夾結關係 (C)連續關係 (D)法條競合

【評論內容】

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8 條之 1 所稱之犯罪所得?(A)餐點外送員甲為了賺取外送報酬,酒後仍然駕車送餐,當天所賺取之 3,000 元 (B)公務員乙將底價洩露給廠商,因此賺得之 20 萬元 (

【評論內容】

第三十八條之一(沒收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評論主題】27 甲即將前往美國留學,在臺北市偽造美金 100 元之紙鈔 1,000 張,計畫帶去美國詐騙他人,未料在完成1,000 張之偽造行為,正要打包到行李箱時,竟然被警察查獲。依我國實務見解,甲構成何罪?

【評論內容】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24 甲於飯店大廳,見乙將名貴行李箱置於門邊便前往櫃臺辦理入住手續,甲心生據之為己有的念頭,便對門口排班之計程車司機丙騙稱該行李箱為其所有,要丙代為搬上車,丙不疑有他,立即至門邊將乙之行李箱 搬上車,

【評論內容】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22 甲受友人乙委託代為保管珠寶,竟心生歹念擅自將該批珠寶轉賣第三人,甲對乙構成何罪?(A)詐欺罪 (B)竊盜罪 (C)侵占罪 (D)贓物罪

【評論內容】

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立法定義所臚列之公務員種類?(A)輔助公務員 (B)委託公務員 (C)授權公務員 (D)身分公務員

【評論內容】

新修正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的定義,得分為三種類型:

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得稱之為「身分公務員」;

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得稱之為「授權公務員」;

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者,得稱之為「委託公務員」。

 

刑法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評論主題】20 甲欲行竊,於友人處購得開鎖工具但不會使用,乙偶然知悉甲之行竊計畫,便教導甲如何使用該器具,甲便持之順利竊得財物。刑法上應如何評價乙之行為? (A)不成立犯罪 (B)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C)成

【評論內容】

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A)時效完成後,債權消滅 (B)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 (C)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D)消滅時效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民法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14 甲與乙締結承攬契約,約定由乙完成室內裝潢,但因乙施工品質不佳,致完工後甲發現裝潢有瑕疵。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甲救濟可能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 (B)乙不於期限內

【評論內容】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並非刑罰?(A)死刑 (B)拘役 (C)褫奪公權 (D)罰鍰

【評論內容】

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8 甲與乙欲買賣 A 貓,甲乙雙方就 A 貓成立買賣契約,甲之店員誤為給付 B 貓(價值 5 萬元)於乙,乙不知其事,將 B 貓轉贈於丙,並移轉其所有權。甲、乙、丙間之關係何者正確? (A)乙對於 B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9 甲為 A 屋之所有人,甲出售 A 屋於乙,交付乙使用後,甲又將該屋出售於知情之丙,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請求乙搬離 A 屋 (B)丙得請求乙返還買賣 A 屋之價金 (

【評論內容】

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5 下列何種情形,乙須待 A 地之登記名義移轉於自己,始取得 A 地之所有權?(A)甲是乙之父親,A 地為甲所有,甲死亡而乙繼承 A 地 (B)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地以 1,000 萬元出售給乙,並交

【評論內容】

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1 甲為植物人,甲之母死亡,留有遺產 2,000 萬元。甲得否繼承其母之遺產?(A)甲無行為能力,所以不得繼承 (B)甲無權利能力,所以不得繼承 (C)甲有行為能力,所以得繼承 (D)甲有權利能力,所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6 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甲雖成為植物人,仍具有權利能力。

【評論主題】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內涵,不包括下列何者?(A)授權之目的應具體明確 (B)授權之期間應具體明確 (C)授權之內容應具體明確 (D)授權之範圍應具體明確

【評論內容】

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指法規命令於形式上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法律須明確表明母法授權 之「內容」、「目的」與「範圍」。

本原則源於德國基本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我國則基於司法院大法官多號解釋,使本原則成為憲法位階之一般法律原則。

【評論主題】9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與民主共和國原則沒有直接關係?(A)民有民治民享 (B)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C)國防以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D)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統治的正當性來自於人民,人民可以參與、決定國家政治意志之形成,選出國家代表機關及元首,而國家統治、政治走向亦應該以人民的意志為依歸。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4 下列判決文字運用了何種解釋方法?「依其規定之內容乃須有所謂的『治理』……。而所謂『治理』乃指『管理』(趙錫如主編辭海第 576 頁)……」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歷史解釋 (D)目

【評論內容】

(A)  文義解釋-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

(B)  體系解釋-又稱為系統解釋,在解釋法律條文時,須參酌該條文於該法之定位及角色,注意條文之間上下文之關聯,是否一致且通順,邏輯是否無相悖離,不論是法內部之體系亦或是整體法秩序的系統皆應考量,以利維持法體系的一貫及融通。

(C)  歷史解釋-又稱為沿革解釋,係指根據法律制定過程的相關資料,以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例如對某些法律條文有疑義時,可參考其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以探求其真義。

(D)  目的解釋-又稱論理解釋,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據具體案件,從邏輯上進行的解釋,即從現階段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目的所進行的解釋。任何解釋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釋;當不同的解釋方法得出多種結論或不能得出妥當結論時,最終由目的解釋決定取舍。

【評論主題】2 法律與道德有相似及相異之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道德與法律相同,均是一種成文規範 (B)道德的成立或變遷與法律不同,不需經過一定程序修改 (C)法律是以國家公權力作為後盾,道德則無 (D)道德

【評論內容】

社會規範可分為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兩類。

風俗習慣﹑部分道德規範及部分法律規範﹑宗教規範是不成文的﹔

法令﹑條例﹑規章和大部分法律﹑重要的教規是成文的。

【評論主題】1 關於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屬於歐陸法系的國家不以歐洲國家為限 (B)歐陸法系國家之判決對後案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 (C)歐陸法系法官審判時的主要法源是成文法

【評論內容】

「歐陸法是異中求同,偏演繹法;而英美法系(普通法)則為同中求異,偏歸納法」。

英美法系(普通法)國家還是有一定數量的成文法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

【評論主題】50 「不可用大砲打小鳥」屬於下列那一行政法原則之內容?(A)比例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評論內容】

「比例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而言,故又有稱「禁止過度原則」。

【評論主題】48 訴願人向錯誤之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時,該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置?(A)裁定不受理 (B)裁定駁回 (C)通知訴願人撤回訴願 (D)於收受訴願書 10 日內,將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評論主題】35 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療院所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B)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營造商簽訂之隧道工程契約 (C)基隆市與新北市簽

【評論內容】

行政契約是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以變更或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且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至少有一造必須為行政機關,始屬行政契約。

【評論主題】34 A 市政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不慎將原處分機關「A 市政府」誤寫為「A 市政俯」 。試問該行政處分應如何處理? (A)撤銷 (B)廢止 (C)補正 (D)更正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條(行政處分之更正)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A)國立政治大學 (B)臺北市政府 (C)教育部 (D)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評論內容】我國現有之「公法人」:1. 中華民國2. 地方自治團體3.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評論主題】2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法人甲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甲向乙購買零件,乙屆期仍不給付,可歸責於乙,甲向乙請求賠償因遲延而造成之損害

【評論內容】

法人原則上享權利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如身分權、自由權(參政、人身、受教育、生存)、繼承權,法人無法。

【評論主題】21 甲於大賣場中命其 6 歲幼子將高價保養品放入褲袋暗中夾帶走出店家,甲在此一不法犯行中的角色為何?(A)教唆犯 (B)精神幫助犯 (C)間接正犯 (D)共同正犯

【評論內容】

間接正犯

1.指行為人利用他人做為犯罪之行為工具,而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遂其犯意之正犯。

2.亦即,「間接正犯」係利用他人之行為,而實行自己之犯罪,被利用之他人,只是間接正犯手中之犯罪工具;惟此一工具係「人之工具」,而非「機械性之工具」,故若單純將他人之身體當做機械性之工具,而加以利用,則不致成立間接正犯,而仍屬直接正犯。

【評論主題】27 甲即將前往美國留學,在臺北市偽造美金 100 元之紙鈔 1,000 張,計畫帶去美國詐騙他人,未料在完成1,000 張之偽造行為,正要打包到行李箱時,竟然被警察查獲。依我國實務見解,甲構成何罪?

【評論內容】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24 甲於飯店大廳,見乙將名貴行李箱置於門邊便前往櫃臺辦理入住手續,甲心生據之為己有的念頭,便對門口排班之計程車司機丙騙稱該行李箱為其所有,要丙代為搬上車,丙不疑有他,立即至門邊將乙之行李箱 搬上車,

【評論內容】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8 條之 1 所稱之犯罪所得?(A)餐點外送員甲為了賺取外送報酬,酒後仍然駕車送餐,當天所賺取之 3,000 元 (B)公務員乙將底價洩露給廠商,因此賺得之 20 萬元 (

【評論內容】

第三十八條之一(沒收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評論主題】18 刑法第 55 條本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實務上稱此種情形為何?(A)想像競合 (B)夾結關係 (C)連續關係 (D)法條競合

【評論內容】

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評論主題】22 甲受友人乙委託代為保管珠寶,竟心生歹念擅自將該批珠寶轉賣第三人,甲對乙構成何罪?(A)詐欺罪 (B)竊盜罪 (C)侵占罪 (D)贓物罪

【評論內容】

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立法定義所臚列之公務員種類?(A)輔助公務員 (B)委託公務員 (C)授權公務員 (D)身分公務員

【評論內容】

新修正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的定義,得分為三種類型: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得稱之為「身分公務員」;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得稱之為「授權公務員」;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者,得稱之為「委託公務員」。

 

刑法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評論主題】10 甲、乙婚後無子女,甲希望收養其兄之子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必須與乙共同收養丙 (B)甲為丙之三親等旁系血親,親等過近,甲不得收養丙 (C)丙若已成年,則丙被收養毋庸得丙之父母之同意 (D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民法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

【評論主題】20 甲欲行竊,於友人處購得開鎖工具但不會使用,乙偶然知悉甲之行竊計畫,便教導甲如何使用該器具,甲便持之順利竊得財物。刑法上應如何評價乙之行為? (A)不成立犯罪 (B)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C)成

【評論內容】

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A)時效完成後,債權消滅 (B)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 (C)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D)消滅時效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評論主題】11 「外交部下設北美司、歐洲司、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 ,這反映出我國外交部組織分布化的原則為:(A)網絡分部化 (B)顧客分部化 (C)程序分部化 (D)地區分部化

【評論內容】

按程序或設備分部化(departmentalization by process)-以工作程序或設備之不同為基礎來設置部門或單位。

按對象(人或顧客)分部化(departmentalization by person)-以服務的人群為基礎來設置部門。

按地區分部化(departmentalization by place)-以地區為基礎來設置部門。

【評論主題】4 下列判決文字運用了何種解釋方法?「依其規定之內容乃須有所謂的『治理』……。而所謂『治理』乃指『管理』(趙錫如主編辭海第 576 頁)……」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歷史解釋 (D)目

【評論內容】

(A)  文義解釋-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

(B)  體系解釋-又稱為系統解釋,在解釋法律條文時,須參酌該條文於該法之定位及角色,注意條文之間上下文之關聯,是否一致且通順,邏輯是否無相悖離,不論是法內部之體系亦或是整體法秩序的系統皆應考量,以利維持法體系的一貫及融通。

(C)  歷史解釋-又稱為沿革解釋,係指根據法律制定過程的相關資料,以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例如對某些法律條文有疑義時,可參考其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以探求其真義。

(D)  目的解釋-又稱論理解釋,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據具體案件,從邏輯上進行的解釋,即從現階段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目的所進行的解釋。任何解釋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釋;當不同的解釋方法得出多種結論或不能得出妥當結論時,最終由目的解釋決定取舍。

【評論主題】2 法律與道德有相似及相異之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道德與法律相同,均是一種成文規範 (B)道德的成立或變遷與法律不同,不需經過一定程序修改 (C)法律是以國家公權力作為後盾,道德則無 (D)道德

【評論內容】

社會規範可分為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兩類。

風俗習慣﹑部分道德規範及部分法律規範﹑宗教規範是不成文的﹔

法令﹑條例﹑規章和大部分法律﹑重要的教規是成文的。

【評論主題】1 關於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屬於歐陸法系的國家不以歐洲國家為限 (B)歐陸法系國家之判決對後案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 (C)歐陸法系法官審判時的主要法源是成文法

【評論內容】

「歐陸法是異中求同,偏演繹法;而英美法系(普通法)則為同中求異,偏歸納法」。

英美法系(普通法)國家還是有一定數量的成文法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

【評論主題】50 「不可用大砲打小鳥」屬於下列那一行政法原則之內容?(A)比例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評論內容】

「比例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而言,故又有稱「禁止過度原則」。

【評論主題】48 訴願人向錯誤之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時,該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置?(A)裁定不受理 (B)裁定駁回 (C)通知訴願人撤回訴願 (D)於收受訴願書 10 日內,將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評論主題】35 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療院所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B)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營造商簽訂之隧道工程契約 (C)基隆市與新北市簽

【評論內容】

行政契約是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以變更或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且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至少有一造必須為行政機關,始屬行政契約。

【評論主題】34 A 市政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不慎將原處分機關「A 市政府」誤寫為「A 市政俯」 。試問該行政處分應如何處理? (A)撤銷 (B)廢止 (C)補正 (D)更正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條(行政處分之更正)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8 條之 1 所稱之犯罪所得?(A)餐點外送員甲為了賺取外送報酬,酒後仍然駕車送餐,當天所賺取之 3,000 元 (B)公務員乙將底價洩露給廠商,因此賺得之 20 萬元 (

【評論內容】

第三十八條之一(沒收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A)國立政治大學 (B)臺北市政府 (C)教育部 (D)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評論內容】我國現有之「公法人」:1. 中華民國2. 地方自治團體3.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評論主題】24 甲於飯店大廳,見乙將名貴行李箱置於門邊便前往櫃臺辦理入住手續,甲心生據之為己有的念頭,便對門口排班之計程車司機丙騙稱該行李箱為其所有,要丙代為搬上車,丙不疑有他,立即至門邊將乙之行李箱 搬上車,

【評論內容】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27 甲即將前往美國留學,在臺北市偽造美金 100 元之紙鈔 1,000 張,計畫帶去美國詐騙他人,未料在完成1,000 張之偽造行為,正要打包到行李箱時,竟然被警察查獲。依我國實務見解,甲構成何罪?

【評論內容】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並非刑罰?(A)死刑 (B)拘役 (C)褫奪公權 (D)罰鍰

【評論內容】

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22 甲受友人乙委託代為保管珠寶,竟心生歹念擅自將該批珠寶轉賣第三人,甲對乙構成何罪?(A)詐欺罪 (B)竊盜罪 (C)侵占罪 (D)贓物罪

【評論內容】

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21 甲於大賣場中命其 6 歲幼子將高價保養品放入褲袋暗中夾帶走出店家,甲在此一不法犯行中的角色為何?(A)教唆犯 (B)精神幫助犯 (C)間接正犯 (D)共同正犯

【評論內容】

間接正犯

1.指行為人利用他人做為犯罪之行為工具,而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遂其犯意之正犯。

2.亦即,「間接正犯」係利用他人之行為,而實行自己之犯罪,被利用之他人,只是間接正犯手中之犯罪工具;惟此一工具係「人之工具」,而非「機械性之工具」,故若單純將他人之身體當做機械性之工具,而加以利用,則不致成立間接正犯,而仍屬直接正犯。

【評論主題】20 甲欲行竊,於友人處購得開鎖工具但不會使用,乙偶然知悉甲之行竊計畫,便教導甲如何使用該器具,甲便持之順利竊得財物。刑法上應如何評價乙之行為? (A)不成立犯罪 (B)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C)成

【評論內容】

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立法定義所臚列之公務員種類?(A)輔助公務員 (B)委託公務員 (C)授權公務員 (D)身分公務員

【評論內容】

新修正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的定義,得分為三種類型: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得稱之為「身分公務員」;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得稱之為「授權公務員」;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者,得稱之為「委託公務員」。

 

刑法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評論主題】18 刑法第 55 條本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實務上稱此種情形為何?(A)想像競合 (B)夾結關係 (C)連續關係 (D)法條競合

【評論內容】

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評論主題】14 甲與乙締結承攬契約,約定由乙完成室內裝潢,但因乙施工品質不佳,致完工後甲發現裝潢有瑕疵。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甲救濟可能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 (B)乙不於期限內

【評論內容】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A)時效完成後,債權消滅 (B)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 (C)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D)消滅時效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評論主題】10 甲、乙婚後無子女,甲希望收養其兄之子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必須與乙共同收養丙 (B)甲為丙之三親等旁系血親,親等過近,甲不得收養丙 (C)丙若已成年,則丙被收養毋庸得丙之父母之同意 (D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民法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

【評論主題】2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法人甲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甲向乙購買零件,乙屆期仍不給付,可歸責於乙,甲向乙請求賠償因遲延而造成之損害

【評論內容】

法人原則上享權利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如身分權、自由權(參政、人身、受教育、生存)、繼承權,法人無法。

【評論主題】11 「外交部下設北美司、歐洲司、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 ,這反映出我國外交部組織分布化的原則為:(A)網絡分部化 (B)顧客分部化 (C)程序分部化 (D)地區分部化

【評論內容】

按程序或設備分部化(departmentalization by process)-以工作程序或設備之不同為基礎來設置部門或單位。

按對象(人或顧客)分部化(departmentalization by person)-以服務的人群為基礎來設置部門。

按地區分部化(departmentalization by place)-以地區為基礎來設置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