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Tony】評論
回樓上,名貴行李箱並非計程車司機的
【s24916007】評論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Dingding】評論
這種類型在詐欺罪裡稱為「三角詐欺」,簡單來說,依題旨來看可以得知,甲知道行李箱是乙的也想得到它,而丙不知道,欺騙丙拿到了行李箱。但,這時候要把丙當作甲的一項工具而不是人甲因為資訊(知道行李箱是乙的) 比丙(不知道行李箱是乙的)優越,而利用丙來遂行竊盜行為所以甲會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丙不會成立任何犯罪。
【黃薪儒】評論
丙為善意第三人,甲有主觀惡意.....看...
【西央】評論
甲利用乙乙為利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