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4916007】評論
新修正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的定義,得分為三種類型: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得稱之為「身分公務員」;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得稱之為「授權公務員」;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者,得稱之為「委託公務員」。 刑法第 10 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今年必考上!】評論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
【黃薪儒】評論
輔助公務員非正式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