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5 下列敘述,何者由法律倫理之角度觀之,顯然不當?
(A)法官從事職務外之行為或活動,須嚴格掩飾自己之名銜或職務,俾免遭物議
(B)法官應避免一切應酬與交往,以確保執行職務之純潔無私
(C)法官於所承辦之案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至無關承辦案件之餽贈,雖無收受之限制,惟以低調、審慎為宜,勿炫耀、招搖
(D)法官經常與律師交際應酬
(E)送分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適中0.583333
統計:A(0),B(1),C(0),D(4),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