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 關於檢察官應有之法律倫理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行使職權時,應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不可為了要破案,不擇手段
(B)檢察官應廉潔自持,絕對不可買賣股票,以免受到社會訾議
(C)檢察官除非辦案需要,不應涉足有女侍陪酒之酒廊、夜店等類似場所
(D)檢察官係執法人員,應保持客觀中立,不得參加任何政治團體之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3939
統計:A(0),B(59),C(3),D(2),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因為錯的是B、D選項,故以此解答:本題可能參考檢察官倫理規範,所以認為檢察官只要不從事經營商業即可,但其實實務上常有檢察官因為買賣股票被懲處,因此B選項有爭議(但也有認只要在非上班期間、非關係案件買賣即可)。其實D選項也有爭議,因為倫理規範並無禁止參加政治活動(如聆聽政見發表),但出題者可能認為26條有包括其中。26 條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檢察官不得發起、召集或加入歧視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及其他與檢察公正、客觀之形象不相容之團體或組織。第 27 條 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