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評論
教育基本法 第10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古沛儒】評論
審議咨詢協調評鑑
【ㄚㄚ】評論
評鑑、審議、協調、諮詢
【寧靜致遠】評論
D 39.根據民國88年公佈的「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該設立何種機構,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宜?:(A)學校事務委員會(B)教育諮詢委員會(C)教育董事會(D)教育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