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9.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下宜。請問何者不屬於該委員會所負責之事宜?
(A)評鑑
(B)指導
(C)諮商
(D)協調。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適中0.462595
統計:A(151),B(560),C(369),D(121),E(5)

用户評論

Mei】評論

教育基本法 第10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古沛儒】評論

審議咨詢協調評鑑

ㄚㄚ】評論

評鑑、審議、協調、諮詢

寧靜致遠】評論

D 39.根據民國88年公佈的「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該設立何種機構,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宜?:(A)學校事務委員會(B)教育諮詢委員會(C)教育董事會(D)教育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