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在「勞動基準法」中勞動契約之描述,勞工有下列情形者,雇主得不經預警終止契約?
(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者
(B)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
(C)一個月內曠工達二日者
(D)一個月內曠工達三日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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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判斷關鍵:得不經預警終止契約→找情節最嚴重的→(B)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 (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者 (C)一個月內曠工達二日者(D)一個月內曠工達三日者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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