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宇姍】評論
校務會議可議決什麼: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法第10條第1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項。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2條對所謂「學校章則」本法第16條所稱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壹、「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一、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
【Lulu Huang】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民國 102 年 n08 月 22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n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n 聘免經審查。n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n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n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n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n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n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n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n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n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n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