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視為贈與?
(A)主債務人宣告破產,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之代償行為
(B)張三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給李四
(C)贈與未成年子女不動產,由贈與人繳納之契稅與土地增值稅
(D)祖孫間財產之買賣,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1056
統計:A(503),B(19),C(52),D(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需記入遺產總額

用户評論

【用戶】josephine2000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 5 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用戶】陌生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6/6169330803634829897?tagCode=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陳君有台中市西區土地1筆、房屋1棟,103年2月18日贈與其子(贈與當時該地土地公告現值總額42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80萬元),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土地增值稅(20萬元)、契稅(15萬元)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嗎?解析:一、由受贈人(陳君之子)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5,000,000-免稅額2,200,000-350,000)×贈與稅率10%=245,000元二、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陳君自己支付,應付多少贈與稅呢?(一)贈與總額為:5,000,000+350,000(視同贈與)=5,350,000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