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rnice Shi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 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