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chen Lia】評論
第 13 條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n一、專業課程。n二、專業品質。n三、專業倫理。n四、專業相關法規。n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n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牙體技術生:n(一)達七十二點。n(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應包n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n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n(一)達一百二十點。n(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n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n兼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於第n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n近之專業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Han】評論
第十三條
【ChihHan Wu】評論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