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瑞仁】評論
第十條 (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第十一條 (專任專業及義務輔導人員之員額配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露の世ながら,さりながら】評論
§第十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第十一條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