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 31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用戶】Goethe W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對於相關法條不是很清楚,可以釐清我的疑惑嗎?感恩~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但廢省後, 省 (市)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