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難度:簡單0.860704
統計:A(48),B(4109),C(242),D(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戶】Miya Hw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機關單純為事實或理由之說明的通知à觀念通知,EX行政機關對人民請求對法令釋疑所為解答之通知行政機關所作之通知書,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且已對外發生效力者à行政處分,可提起行政訴訟
【用戶】亂改答案~放狗咬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423 號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