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評論
(A)最高法院得為第二審法院 ==刑訴4:內亂罪、外患罪、妨礙國交罪第一審為高等法院;第二審為最高法院(B)檢察官得為被告利益或不利益上訴第二審法院 (C)第二審法院得為法律審判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44條 (上訴權人─當事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