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 Chang Kuo】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4 條領有牌照之各類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定期檢驗:一、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或大型重型機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二、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出廠年份未滿三年者免予定期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