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土豆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依本法第15、79、83、84與87條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罰金,意圖營利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罰金)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以下罰金)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處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款)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 之工作。(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以下罰金)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