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乙與丙因個性不合又合意離婚,惟甲與丙仍維持非常良好的關係。某日在路上甲與丁發生口角,丁持刀刺甲,甲經急救未死,丙在場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丁殺人未遂,在審判中以下陳述何為正確?
(A)為發現真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需具結陳述
(B)為發現事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無需具結陳述
(C)丙因為曾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拒絕證言
(D)丙是否得拒絕證言,由法官裁量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5485
統計:A(967),B(62),C(327),D(2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85 條 通緝書、再審原因、得拒絕證言之資格

用户評論

【用戶】Jimmy Hsieh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建議這題答案修正為(A)因為此案是由檢察官起訴,並非自訴案件,所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用戶】yie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整理一下...因為甲是被害人但未提起自訴,由檢察官提公訴所以不適用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拒絕證言對吧?

【用戶】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依題意被告是丁丁與丙互相不認識所以不適用拒絕證言之規定哦拒絕證言適用在被告、自訴人!!!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我寫到的題目是有指出丁是丙的新歡(女友)...如果有指出丁是丙的女友那丙與丁(被告)並非(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配偶/三旁血/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所以丙當然不可以拒絕證言丙與甲雖然是曾是配偶,但按照法條: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甲是被害人按照319條第1項可以提出自訴,不過他並沒有提而是由檢察官提起的公訴自然不符合法條中曾與或現為自訴人配偶之關係,故不得拒絕證言。我的理解是這樣,如有錯誤請指教謝謝~如果是這題丙和丁似乎是不認識的人,他和被告丁沒有任何關係故沒180條的適用甲和丙的就如同前面所說,因為甲不是自訴人所以丙不可以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