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議案之議決)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8(第一讀會程序)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9(第二讀會程序)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
【Jane】評論
一讀 大體討論;二讀 逐條討論; 三讀 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