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湯姆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第 3、4 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院不得彈劾的對象有1. 總統、副總統-由立法院彈劾、罷免2. 民意代表-由選民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