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謝先生住所及營業所在地為新店市,開發陽信商業銀行位於台北市分行付款付款支票,請問該支票執票人應於下列何項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發票日後七日內
(B)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C)發票日後一個月內
(D)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9009
統計:A(64),B(337),C(8),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票之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支票一提示期限、票據法

用户評論

陳志明】評論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葉秀】評論

新店市是現在的新北市新店區陽信銀行在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