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ce Shen】評論
刑事訴訟法上的告發有兩種,分別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前者稱為權利告發,這項權利行使與否,聽任知悉犯罪者的自由;後者稱為義務告發,這項義務是法律所明定,義務人沒有自行斟酌之餘地。
【儒】評論
告發,乃告訴權人以外之人向偵查機關提出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犯罪的意思。 告訴,則為犯罪被害人或其他依法有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被害事實,並請求追訴之行為。 二者均為偵查機關發動偵查程序之開端。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22110
【黃俊】評論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知道-告發 自己犯罪-自首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一起記憶夫妻家暴--告訴公務員發現犯罪--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