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6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 (鄉、鎮)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林寶蓮】評論
筆記!!
【Elaine Kuo】評論
國中教師配置是二,國小是1.530/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