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台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113號判決要旨 (公然侮辱罪與侮辱公務員罪之競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侮辱公務員罪、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公訴人漏未論及,尚有未洽)。其於同一時地,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用戶】葉怡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侮辱公務員罪在處罰行為人妨害公務之執行,其保護者係國家法益,非公務員本身。故若同時侮辱公務員本身者,仍應另成立公然侮辱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較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