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志捷】評論
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由監察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失敗不是世界末日,放棄才是】評論
立法院職權:1.立法權2.預算案決議權3.中央政府監督權 (質詢 & 調查)4.中央政府人事權 (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檢察總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5.否決行政院經總統核定之覆議案6.不信任案提出權(對行政院長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7.議決國家重要事項 (戒嚴、緊急命令、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