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第30條(中央得補助地方政府之事項)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一般型補助就是中央或上級政府直接將經費款項移轉給下級地方政府,且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復可自由支配、使用該項經費,而不受其他條件限制,或是配合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