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戰略邱】評論
5F這樣說我突然明暸了--判刑確定
【米雪兒】評論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經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向警察機關報案者 x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uuuuu】評論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 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