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方翔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有關「三分之一立法委員釋憲」以及「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類型。若觀察德國憲法聯邦法院法之職權規定,其中第十三條第六款以及第二款之規定乃至德國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加上我國立法時的歷史背景與以歷史解釋,可知此等立法是參考德國。
【用戶】Hsiu Yun Chu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防衛性民主:「保護憲法已建構之民主憲政秩序,憲法本身導出的價值可對國家政府運作產生拘束力,也會對破壞憲政秩序者產生防衛力」憲法不可以不設防,必須設計一套對抗敵視民主憲政者,例如「公務員忠誠」「政黨違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