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停止供水之事由?
(A)用水設備維護不當,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
(B)無正當理由拒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
(C)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者
(D)欠繳應付各項費用逾期一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第三十四條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違章,本處得予停止供水:一 有竊水行為者。二 用水設備維護不當,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逾  期仍不改善者。三 無正當理由拒絕本處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四 欠繳應付各費逾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付者。五 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者。六 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本處水表者。七 違建、設置障礙物或無正當理由妨礙本處執行正常抄表工作者。前項停止供水原因消滅,用戶申請復水時,應先繳付應繳各費,始予復水。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第三十四條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違章,本處得予停止供水:一 有竊水行為者。二 用水設備維護不當,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逾  期仍不改善者。三 無正當理由拒絕本處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四 欠繳應付各費逾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付者。五 拒絕裝設或換裝水表者。六 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本處水表者。七 違建、設置障礙物或無正當理由妨礙本處執行正常抄表工作者。前項停止供水原因消滅,用戶申請復水時,應先繳付應繳各費,始予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