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第 五 條本處應經常供水,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時,應將停水措施、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週知,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停止供水事故係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報。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十二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週知。本處為因應乾旱,應依照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訂定之停止、限制供水執行標準與相關措施辦理。用戶對於第一、二項停止及限制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