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kusei】評論
《藥事法》中,涉及刑罰的有:(第82~89、97條)1. 搞「偽藥、劣藥、禁藥」 (過失也罰) 2. 搞「未核准的醫材、不良醫材」 (過失也罰)3.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標籤4. 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辦許可證5. 公務員包庇或犯相關罪行○ 註1:這裡的「劣藥」只有加入非法定物才算,其他還是行政罰○ 註2:這裡的「不良醫材」指「有危險、易誤導診斷、含毒害物」才算,其他還是行政罰
【蕭淂文】評論
全出自藥事法(A) 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B) 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
【資深*邊緣人】評論
6.下列何種犯罪不罰過失犯? (A)輸入禁藥罪 (B)醫療器材含有毒質致損人體健康罪 (C)醫療器材使診斷發生錯誤罪 (D)製造化粧品未經領有工廠登記罪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