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淂文】評論
懲處方式出自藥師法第21-1條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在藥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則是藥師受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其兼領有藥劑生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許庭瑋】評論
藥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藥師懲戒之方式)
【ann】評論
(A) 一併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