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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 【民國89年8月9日】(已廢除)第2條 罕見疾病病患,因罕見疾病於國內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就醫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106年9月8日】(新法)第2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費用,以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支持性與緩和性照護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居家醫療照護器材所生費用者為限;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未收載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或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醫療服務或藥物。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定有給付上限,應由保險對象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不納入保險給付範圍之診療服務、藥物及其他項目。 四、其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令不給付,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審議認可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