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評論
第十八條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Finn】評論
險法法§第十八條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第 18 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idimond】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