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評論
NO.67第二條相較於與非關係人之類似交易,企業於正常營運下之關係人交易,可能並不存在有較高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惟於某些情況下,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之性質可能導致較高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例如:1. 關係人間可能透過廣泛且複雜之關係及結構進行交易,而增加交易之複雜度。(C)2. 資訊系統可能無法有效辨認或彙總受查者與其關係人間之交易及餘額。3. 關係人交易可能未依一般公平交易之條款及條件進行。例如,某些關係人交易可能不涉及對價之支付。4. 進行關係人交易之動機可能係為進行財務報導舞弊或掩飾被挪用之資產。第五條由於查核之先天限制,即使查核人員已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無法偵出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於存在關係人交易之情況下,查核人員偵出重大不實表達之能力受先天限制之潛在影響較大,其原因如下:1. 管理階層可能未知悉所有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之存在(B)2. 關係人之關係可能給予管理階層共謀、隱匿及操控之更加機會。(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