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10條 (協會之發起及籌組)公務人員協會之發起及籌組,依下列規定: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一)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經各該機關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經各該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得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機關公務人員人數未達三十人者,得加入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二) 各直轄市、縣 (市) 經行政區域內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得籌組各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三)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冠以各該機關名稱;各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冠以行政區域名稱。(四) 各機關成立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