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 ShuLian】評論
(B)經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一項,應是考選部。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已修法,故現行為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8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分試、分階段之考試,其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成績及格資格保留年限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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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第9條 (典試委員會之職權)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前項職權得視考試性質、考試方式,經典試委員會決議後,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之。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及分數轉換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