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 ShuLian】評論
(B)經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一項,應是考選部。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已修法,故現行為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8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分試、分階段之考試,其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成績及格資格保留年限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